您的位置:首页 > 房产房产

农村房产新政策

admin2024-09-01人已围观

农村房产新政策

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

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够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会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将会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由此可以看出农村闲置倒塌的房屋不能够确权,并且宅基地将会被弄成集体组织收回。

不过农村房屋倒塌也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定,因为导致房屋倒塌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长期闲置由于自然侵蚀倒塌、受到自然灾害倒塌等,这些情况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长期闲置导致房屋倒塌是由于农民放弃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导致宅基地未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所以根据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整治的相关政策,这一类的宅基地将会被收回,而宅基地上倒塌的房屋也会被拆除,不能够进行确权,如果农民需要重新修建房屋进行确权,则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重新申请宅基地。

对房地产出新最新政策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专家指出,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严执行。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为缩小开发商的避税空间,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税基,并按照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方式为预征和清算相结合。该税种于1994年开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很多房企在达到清算标准后又以各种方式推迟清算,土地增值税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2006年底,面对高涨的房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次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该通知还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等。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这一政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此次下发的通知可以说是对2006年底发布的通知的补充,也就是说,2006年国税下发的通知至今仍然适用。

“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企业的暴利。”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认为,土地增值税从严清算会显著加大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房企利润水平,进而降低房企的拿地热情。

----------------------------------------

土地增值税细节明确 有望成房地产调控利器

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思路日渐明晰。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之后,国家税务总局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土地增值税将和土地、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起,形成房地产调控的“组合拳。”

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等原因,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中,土地增值税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4月份出台的 “新国十条”指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随后,重庆等地陆续出台的调控细则,也纷纷提到要加紧土地增值税清算。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为了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的空间,《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安置房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通知》最后指出,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事实上,在上一轮房价暴涨的时候,有关部门便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措施。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其中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这一严厉政策未能得到执行。

而此次下发的《通知》,则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与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并不冲突,也就是说,2006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至今仍然适用。(上海证券报)

很赞哦! ()

上一篇:房地产精装修房怎么选家具?什么品牌家具好一些?'>谈谈自媒体、新媒体和融媒体

下一篇:返回列表'>返回列表

随机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