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房产房产

法院拍卖的房子新规定二次流拍后怎么办

admin2024-09-10人已围观

一、法院拍卖的房子新规定二次流拍后怎么办

法院拍卖的房子新规定二次流拍后怎么办

法院拍卖的房子二次流拍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在法院拍卖的房产二次流拍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再次拍卖:二次流拍后,法院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进行拍卖。届时,可以降低起拍价,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吸引更多的竞拍者参与拍卖。

2、变更处置权:如果经过两次拍卖仍未能成交,可以考虑变更处置权,例如将房产交给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或者将其移交给其他有权处置的机构。

3、以物抵债:如果债权人同意,可以将房产以物抵债的方式交给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这样既可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也可以避免房产再次流拍。

4、折价抵债:如果债务人同意,可以将房产折价抵债。这样既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也可以避免房产再次流拍。

5、执行异议: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法院的拍卖行为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对此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综上所述:

法院拍卖的房子二次流拍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再次拍卖、变更处置权、以物抵债、折价抵债等操作。同时,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二、拍卖房会有什么风险?

一、不同权属状况拍卖标的的审查与前期处理

1、拍卖标的房地产是否有重复查封。

2、产权人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时,房地产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许可意见。

3、如果拍卖标的发生用途转换,如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拍卖按照实际商业用途拍卖时,为了保证拍卖成交后进行产权变更过户,补办规定的用途手续,必须进一步收集取证原始产权证办理过程的相关文件,如房屋平面图、地籍图、规划设计批文等。

二、房地产拍卖价格的评估

1、房地产拍卖委托一般都是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或出于其他较急切的融资需求而被迫拍卖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

2、一般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尤其是直接查封开发商拥有的房地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且拍卖房地产多为单宗、部分、小规模物业,评估价格偏高势必会影响拍卖成交。

三、在建工程拍卖应注意事项

1、应详细核查项目状况。

2、在建工程拍卖需要申请和审核。

扩展资料:

房地产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除外)通常需交纳下列税费:

1、拍卖佣金费(委托人、买受人都交,具体标准按拍卖标的情况协商)。

2、营业税及其附加(由委托人在成交后按成交额的5%缴纳营业税;再按营业税的9%缴纳附加税)。

3、合同和权证印花税:(委托人、买受人根据合同金额和权证缴纳)。

4、契税(由买受人按成交额的4%缴纳)。

5、交易手续费。

6、评估费。

7、登记费。

8、合同公证费。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房地产拍卖

三、怎么进行房地产拍卖

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 房地产拍卖标的的产权证; 2. 产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 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5. 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书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6. 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权属、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情况、地图等; 7.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 至于私产,如果拍卖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二 拍卖房地产标的确认和调查 拍卖行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批文、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并进行现场勘察。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 拍卖标的与所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一致,产权档案所标明产权人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以及卖房人是否一致; 2. 产权来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是否领有新证; 3. 房地产面积是否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一致; 4. 产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或租赁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 5. 是否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件; 6. 是否有他人声明对该房地产享有权利的文件; 7. 是否有产权证丢失的记录;现持产权证是原证,还是新证;是否登报声明; 8. 是否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记录,处理情况如何; 9. 是否在拆迁范围,在被冻结和禁止买卖的范围内; 10. 土地来源和变更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变更及其他。 三 接受委托、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具备接受拍卖委托条件后,应按照的要求,结合所拍卖房地产标的的特点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房地产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 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3. 拍卖房地产的交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 4. 拍卖费用条款、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 拍卖方式和期限; 6. 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7. 违约责任; 8. 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9. 拍卖底价; 10.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四 房地产估价及底价确定 1:房地产估价 具体工作如下: (1) 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对估价师的资格进行确认; (2) 提出估价目的; (3) 与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 (4) 与评估师一道现场看房,获取评估所需的现场资料; (5) 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 2:拍卖底价和起拍价确定 拍卖底价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1) 卖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2) 双方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加以分析。这些因素的分析对确定房地产拍卖标的的底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也是有益的; (3) 拍卖行的经验 (4) 在与委托人共同对估价报告和各种因素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五 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 公告信息内容应包括: (1) 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 拍卖的时间、地点; (3) 拍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1: 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2:拍卖房地产的使用、占用或租赁情况;3:产权性质 (4) 拍卖房地产转让后应交纳的税费; (5) 竞买人的条件; (6) 竞买保证金; (7) 拍卖方式; (8)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六 现场拍卖阶段 拍卖行、竞买人按公告的时间、地点,以正常的拍卖程序、规则对拍卖房地产进行公开叫价。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反之,拍卖行宣布不成交并撤回拍卖标的。 七 产权过户 现场竞买成功后,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立刻交纳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的协助下与委托人签定拍卖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书,协助买卖双方做好房地产权属转移和登记等各项工作,以最后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窗口受理单为止拍卖过程才告最终结束。看了“”的网友还看了: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 企业如何债权债务风险防范 各等级工伤赔偿标准和待遇 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很赞哦! ()

上一篇: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谈谈自媒体、新媒体和融媒体

下一篇:返回列表'>返回列表

随机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