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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找律师费用多少

admin2024-09-25人已围观

一、继承房产找律师费用多少

律师费和律师协商约定,律师费用包括代理费和办案费两种。

1.代理费:涉及财产继承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办案费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等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a.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b.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c.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b、办案所需其他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遗产继承案件费用双方怎样承担:

谁委托的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诉讼费参考如下。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二、房屋继承请律师要多少钱

房产继承案件,如果标的大,一般按照房子价值的百分之2.5收费。

三、房产继承纠纷怎么解决,房产继承纠纷怎么请律师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请律师主要观察以下标准:

第一、看他对案件的分析是否专业以及你是否能听懂,因为一个你听不懂他说什么的律师语言表达能力有问题,那么将直接会影响你们之间的交流,直接影响对方是否愿意和你们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看一个律师是否自律,一个夸口和自吹自己水平多么厉害的律师是有很大风险的,保证你这个案件对你如何有利,而没有任何风险,包括这个律师说自己和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关系如何如何好都是不可取的,打个比方,你去医院看过病,那个医生敢给你说,这个病一定能看好,即使是一个简单的感冒,谁敢给你说一定没有问题,手到病除,那你直接走人,那么医生和律师都是一样的;

第三、观察一个律师神态和言谈举止。这样的律师说明他是否敬业和能否获得当事人的的信任,特别是像你们这样的案件,需要律师居中起草协议,那么这个律师的形象和言谈举止能否获得众人的认可,是你们这个案件能否达到共赢,家属之间关系和谐的一个重要保证;

四、房产继承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5、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6、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五、专门打房产继承官司的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陈贞和汪景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养子女两人,即陈1、陈2.汪景伟在1948年去世,汪景伟死亡之后,陈贞和王在195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陈3、陈4、陈5、陈6。双方结婚时,陈1和陈2均为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期间。

陈2后与姜中铮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两人,即陈7、陈8。陈贞在1998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陈2在2003年去世。陈贞和王的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502号房屋和503号房屋(本案所涉及诉争房屋,以下简称502号和503号房屋),原系陈贞所在的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在陈贞去世之后,王分别和原产权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

2001年5月11日,502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

王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上述当事人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陈1、姜中铮、陈5、陈6和陈8、陈7在2015年5月17日将陈4和陈3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502号房屋归陈5所有,并由陈5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由陈6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主张姜中铮不具有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因为姜中铮是陈贞的配偶,陈2早于王去世,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找不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同时被告主张本案所涉诉争房屋为王所有的个人财产,陈贞在1998年去世,诉争房屋当时是陈贞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没有所有权,后王和陈贞的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这两套诉争房屋。为此,被告提交了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

同时被告还主张陈1和陈2没有和被继承人王形成扶养关系,作为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没有权利要求继承。被告声称当时陈1和陈2在陈贞和王结婚时没有成年,当时两人一直由陈贞在老家的亲戚照顾,陈贞给他们寄生活费。后来两人来北京之后被送出国留学,在陈贞去世后没有对王尽过赡养义务。陈4主张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生活较多,特别在陈贞去世之后,一直照顾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对遗产多分。

陈4为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不同意502号房屋由陈5所有。同意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陈3则表示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

庭审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502号房屋由陈4所有,并由陈4给付陈1、陈5、陈6、陈3房屋折价款各76.8万元,给付陈8和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76.8万元。

二、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陈6给付陈1、陈5、陈3房屋折价款各56万,给付陈8、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56万;给付陈4房屋折价款70万。

一审判决之后,陈4不服一审判决,并且主张陈2和陈1没有与王形成抚养关系,两人对诉争房屋没有继承权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在于,陈1、陈8和陈7是否应当参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分配,并且该房屋是否应当在陈3、陈4、陈6、陈5之间平均分配。

首先,陈4在本案庭审中所主张的陈1、陈8和陈7继承人地位和权力提出异议,坚持三人不具有本案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对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说,本案是继承纠纷,其依据是继承法律关系,因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由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件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定继承中所称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本案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王和陈贞结婚时,陈1、陈2的生母汪景伟已经过世,并且陈1、陈2两人当时均系未成年的在校生,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因此仅能依靠陈贞、王的抚养,因此应当认定为两人作为王的继子女和王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尽管本案中陈4主张陈1和陈2在当时由陈贞的亲戚抚养,同时两人来京后被送出国读书,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1和陈2由他人照顾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陈1、陈2存在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陈1、陈2享有王遗产继承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陈8、陈7具有代位继承本案遗产的权利。

其次,本案中继承权的标的为遗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4在上诉时主张应当由其和陈3、陈6、陈5均分诉争房屋,但根据物尽其用的生活原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遗产分割时会兼顾房屋实际使用需要和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考虑陈4作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认定陈4在遗产分配上应当在其法定继承份额上多分,符合客观事实。同时在陈4具有其他房屋的情况下,提出要求由其所有502号房屋且各方当事人并未予以认可,法院为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本着公平原则判决由陈4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判决亦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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