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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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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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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某企业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货款而在一个前起诉该企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就可以

2.应先偿还欠款

3.设备抵押,如不购,可以取其它该企业资产抵债

4.

5.

三、《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受让人应当归还标的物,4,需要支付对价,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四、新破产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有效

1,法释〔2002〕23号适用于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2,法释〔2002〕23号原适用于1988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3,现行《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后,对于原19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与新法有抵触的,则不再适用,但法释〔2002〕23号与新法不发生抵触,仍然可以适用。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的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五、简述破产概念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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