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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admin2024-04-29人已围观

一、关于合伙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就是说此二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上的概念,和企业所得税没有关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缴纳不同的所得税。

三、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透明纳税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自身并不缴纳所得税。但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公司需

四、合伙制企业要缴纳的税?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成立后,各投资人获取收益和承担责任的比例就已确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合伙企业都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而每个合伙人仅就其获得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类型的企业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础税率都是一样的,为25%,只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六、最新税法 新办企业有哪些规定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会给新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构成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如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就生产经营所得只需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如设立为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就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在考虑税负的情况下,应选择非法人企业,即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伙企业受经营条件限制,并不能满足经营者的需要,因此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新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假设一连锁经营企业,外地有10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半数盈利800万元,半数亏损5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新税法不可汇总纳税,盈利企业须纳税200万元(800×25%),亏损企业待日后弥补;但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须缴所得税75万元,减轻税负125万元;即使上述10家机构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在新税法下,企业还通过选择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把握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新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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