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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打投诉电话?

admin2024-10-15人已围观

一、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打投诉电话?

发现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这几个部门进行解决。

发现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还可以找以下部门进行解决:

1、劳动监察大队

不管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员工可以先找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会向拒发工资的公司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员工工资。

2、劳动仲裁委员会

经投诉后没解决的,员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

经劳动仲裁后没解决的,那么建议可以在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去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到法院起诉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成都公交公司投诉电话是多少?

成都公交集团电话。成都公交集团作为四川省公交行业龙头企业、四川省公交行业标杆单位,主营公交产业,兼营公交广告媒体发布、汽车修理、公交场站开发建设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产业,1999年9月28日正式成立。

成都公交集团始终坚持公益性定位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按照“国有主导、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的思路,朝着建设“全国先进、中西部一流、群众满意”城市公交企业目标。

通过整合公交市场主体、优化公交线网、改革IC卡票制结构、大量购置高档次大容量空调车、开辟公交专用道、全面推进无人售票等系列改革举措。

努力为广大乘客提供更加“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城市公交出行服务,大幅度提高了公交服务能力和品质,极大地增强了市民选择公交出行的吸引力。

扩展资料

机构设置

1、分支机构

公交集团广告分公司、公交集团驾驶学校、公交集团物资公司、公交集团场站公司、公交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公交集团事物管理中心、公交集团勤务支□。

2、全资公司

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成都公交集团运兴巴士有限公司、成都公交集团星辰巴士有限公司、成都公交集团北星巴士有限公司、成都公交集团新城市巴士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成都市蓉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成都中北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公交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公交集团星辰汽车保修有限公司。

3、其他公司

成都市公交集团郫都区巴士公交有限公司(控股)、成都市公交集团龙泉巴士公交有限公司(控股)、成都公交集团青白江巴士公交有限公司(控股)、成都公交空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电子科大科园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成都公交压缩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参股)。

成都燃气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参股)、成都公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参股)、成都市城市通卡有限公司(参股)、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巴士公交有限公司(参股)、成都汇联住房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公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联系我们

三、12315是什么电话?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晚会上,国家工商局局长王众孚同志就宣布了要尽快统一全国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在此之前,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电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陆续推出尾数为“315”的投诉举报电话。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电话号码不完全统一,给消费者的辨认和使用,特别是异地的投诉举报带来了许多不便,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不法经营活动带来了制约和影响。今天,我们在电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开能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特服专线电话。它的开通,将大大方便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公正,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四、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电话是多少了

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电话是12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扩展资料

消费者的投诉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 投诉的日期。

消费者协会的业务范围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 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 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 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 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 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 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国消费者协会

搜狗百科-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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