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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模范退休享受什么待遇 :我是95年获得合肥市劳模、97年获得安徽省劳模。今年8月份办的

admin2024-10-02人已围观

一、安徽省劳动模范退休享受什么待遇 :我是95年获得合肥市劳模、97年获得安徽省劳模。今年8月份办的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第31条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你1997年获得安徽省劳动模范,退休时没有增发养老金待遇。

安徽省政府曾专门发文规定,省级劳动模范退休时应该享有特殊贡献待遇

供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意见

皖政[1988]41号

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我省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在改革和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切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并把他们应得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现就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批准表彰的劳动模范(以下简称省级劳模)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表彰的省级劳模,凡自上次至本次评选劳模期间未受过升级奖励的,可晋升一级工资。企业劳模晋升工资所需经费,属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从核定的工资总额与新增工资中解决,其他企业从企业掌握的百分之三晋级面中解决。党政群机关(不含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劳模晋升工资,在符合行政奖励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由省人事局办理。

二、省级劳模可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照顾。受表彰一次的,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受表彰二次的,提高百分之十;受表彰三次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但以不超过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为限。

三、省级劳模工龄满二十年,年龄四十周岁以上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可将其配偶调至劳模所在地工作,有关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排;其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含在校读书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统销价粮油。

四、省级劳模住房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积极帮助解决。

五、省级劳模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函授、广播、电视等各种类型学校,可适当降低分数线,优先录取,以利于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

六、对省级劳模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需要疗养或休养的,要优先安排。

二、合肥社保局在什么地方?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合肥市的重要行政服务单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多个职能处室,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处、人才开发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工资福利处、市外国专家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处、农民工工作处、行政审批事务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室和直属党委等。这些处室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工作职责,共同推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作为合肥市政府的组成部分,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推动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力于为合肥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三、安徽省劳动局在什么地方 啊 ,做几路公交车啊 《在合肥哦》,做 到哪一站下啊

安徽省劳动局在庐江路和金寨路交口那里,挨着劳服市场,也就是安徽日报社那块

坐公交的话就坐到安徽报社下

经过安徽报社的线路有:122路 126路 133路 162路 166路 901路

注:劳动仲裁在明教寺那里,也就是步行街百盛对面,蜀王边上

如果到那里,就坐到逍遥津

经过逍遥津的线路有:2路 15路 106路 123路 129路 136路 137路 143路 155路 701路 801路

四、二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是怎么给的

你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支付。伤残津贴是按月领取。

工伤二级伤残按照安徽合肥标准预计一次性赔偿在100至120万左右,生活护理费约为60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辅助器具费约12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以上合计180万元以上(除去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按月工资4000元的30岁男性为计算标准),具体赔偿项目为: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本人工资×9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只能择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未买工伤保险农村户口劳动者或建筑领域农民工,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本人工资×250个月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二级为25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5484元×5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住院护理费:5484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八条 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辅助器具维修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一、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2)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三、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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