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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教育局机构设置

admin2024-10-16人已围观

海西州教育局机构设置

海西州教育局的机构设置包含多个部门,各司其职,确保教育工作的高效运行。

办公室主要负责教育局的日常事务,包括筹备各类会议,起草重要文件,协调内外工作,信息宣传,接待来访,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保证全局工作有序进行。

基教科主要负责全州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的管理,监督学校执行教育方针,参与规划制定,保证教育均衡发展,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指导招生、德育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材教辅管理。

职成科主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推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审批和管理民办学校,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和扫盲工作,制定招生计划等。

项目办主要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评审、资金协调,以及教学设备和网络建设等工作,确保学校硬件设施完善。

教研室主要负责课程计划的实施、教学研究、质量检测和师资培养,为教育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招生办负责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包括政策宣传、报名、考试安全保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事工作部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包括教师队伍建设、干部考核、毕业生就业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扩展资料

主管海西州教育事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内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基础教育科、成人职业教育科、发展规划科、思想政治科。有招生办、督导室。教研室3个下属事业单位(招生办、督导室参照公务员执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第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协调机制。工信部门负责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牧、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工商联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协会、商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联系和服务,反映中小微企业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微企业有关信息,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中小微企业应当向政府统计、工信等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第六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生产、经营领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第七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扶持资金,多层面、多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财政、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宣传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科技创新等支持政策,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九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服务“三农”型中小微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第十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人才服务计划,享受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中小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在职称申报、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与指导。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引进资金和技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延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及关键节点项目,在权限范围内给予财税、金融、投资、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开拓州内外市场,拓宽销售渠道。对销售州内特色产品业绩突出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贷款损失、担保代偿损失,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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