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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户外儿童活动场地地坪选择应考虑哪些?

admin2024-07-27人已围观

小区户外儿童活动场地地坪选择应考虑哪些?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事关祖国的未来,一切的考虑都是要慎重再慎重,要以小朋友的安全为重要。小区外儿童活动场地地坪我认为要考虑几个方面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活动的面积大小问题。儿童户外场地是靠近小区的。小区的人口是比较密集的,有小朋友的住户也是比较多,在建设的时候就要考虑一下面积的问题,尽可能的容纳下所有的小朋友。不要有的小朋友有的玩,有的没得玩。

第二问题就是安全问题了。在选择儿童户外活动场地的时候,要确定一下周围有没有会对小朋友安全构成威胁的,周围是不是属于马路的重要交道,附近有没有小河湖,之类的,防止小朋友会跑到河边玩掉下去。

第三个问题就是地坪的地质问题,户外的儿童地坪地质应该是要干燥的,不能有泥泽之类的额,下雨的时候,水能够很好的疏通下去,。

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危险。小孩子嘛,在玩耍的时候不懂得保护自己,所以我们在选择户外儿童活动场地的时候一定要看一下这里有没有什么东西是会在儿童玩耍的过程中,伤害到儿童的,让儿童有危险的。比如说,我们要看看地坪中是否有什么虫子啊,石头啊或者比较尖锐的东西在里面,因为如果有的话,孩子摔跤的时候会磕到碰到。

其次,要考虑周围是否有坏人的存在。带孩子出去玩,孩子是顾着玩,不会懂得是不是有坏人靠近的,所以我们要留意地坪的周围是否有什么坏人出现,否则,很可能你稍微不注意,你的孩子就会被人贩子拐走了。因为孩子还不懂事,很可能会被一颗糖或者一块饼干就被拐走了。

最后,我们要看一下地坪是否是干净的。孩子玩耍的地方玩保持干净,不能太脏,这样的话不容易被细菌感染。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可以设在三层屋面上吗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可以设在三层屋面上,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具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第三章第二节第三点,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²,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点,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扩展资料

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第三章第二节第三点,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满足幼儿室外活动的需要。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过小,不能满足需要,本规范对班活动场地、全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活动场地的设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

调研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布置在建筑周围阴影之内,基本没有阳光照射,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

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点,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调查发现,许多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不足,这对托儿所、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室外环境是不利的。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布置一定的绿地,不仅对提高环境质量有一定作用,而且能提高周围空气质量,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现在居住区绿地均规定不小于30%,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绿地率不小于30%是必要的。

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点,幼儿的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

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规定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托儿所主要是婴幼儿使用,婴幼儿活动能力较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大人帮助疏散,因此规定托儿所部分应设在一层,是为保护幼儿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使婴儿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如果是平顶屋可以作为室外活动场地,但要有防护措施。

根据《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

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或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2、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走廊最小净宽度的规定。

3、在幼儿园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4、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②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③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5、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扩展资料:

幼儿园构造设计

1、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园、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② 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③ 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④ 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⑤ 外门宜设纱门

3、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幼儿园室外设计则包含户外场地,幼儿能在游戏和室外活动中培养感知、想象、思维和社会交往等能力。

室外游戏场地是指设在地面的游戏场地

见建设标准-2017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第一章 总则

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 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2.

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2.

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

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3.

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

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班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班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

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

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

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

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

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

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

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3.

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3.

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

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3.

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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