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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企业性质?

时间:2024-01-26 09:08:00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什麽是企业性质?

企业性质,就是公司的属性,按照现在的基本状况,主要分为: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三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4)民营企业.

二、财务机构的设置

我国中小企业在财会机构的设置上表现出三种情况:一是根本不设置财会机构,需要向上级报表或纳税时,临时招兼职会计突击汇总编写财务报表,临时应付。二是虽然设置会计机构,但会计人员一人多岗,分工不太明确,因此,也就谈不上财务管理。三是设有财务管理机构,但只有会计和出纳职务,没有单独设置财务管理员,已有的财务人员对财务管理认知能力低,不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也就不能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理顺内部的关系。要明确各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而在利益分配方面,应兼顾企业各方利益,以调动各部门参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清晰明了。

三、请问其他企业是什么意思?

你好,这个再简单不过了,就是既不属于国有企业也不属于三资企业外的任何其他企业。一般是指私营性质的、个人股份性质的企业。国有企业好理解,三资企业指的是通常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四、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五、什么是顾主责任保险

1.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根据雇用合同或有关劳工赔偿法规,雇主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或因患有与专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各类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均有依法或依据雇用合同负责赔偿的义务,故都适宜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收益者是与雇主有雇用合同关系的雇员。

4.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雇主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5.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死亡赔偿的限额为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伤残赔偿则有三种情况: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参照保单所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用人员的工资给付赔偿。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各国的规定不一。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一般由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的要求,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制定赔偿限额,但最高不超过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6.雇主责任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区别。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劳动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雇主未能尽其法定义务,即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劳动保险虽然也是承保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时的雇主赔偿责任,但不考虑雇主有无过失。劳动保险负责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疾病的赔偿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此外雇主责任保险由雇主支付保险费;劳动保险常常有政府、雇主和雇员共担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交给雇主(最终落实到雇员身上);劳动保险的赔偿金直接交给受伤雇员(或由法院交给雇员)。

7.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我国雇主责任保险有两项附加责任,即附加医疗费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医疗费保险承保雇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只限于在国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人累计以不超过附加医药费保险的金额为限。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是对被雇用人员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佩服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

够用了吧,我把看家本领都拿出来了,还不认我替你写得了,再说雇主责任保险也不是什么新型的险种了

六、我国涉外企业的分类?

第一; 专业性对外贸易企业, 第二; 综合性贸易, 第三;国际金融组织; 第四; 多国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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