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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养老保险还有发票吗?银行直接扣的

时间:2024-01-23 14:07:44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交养老保险还有发票吗?银行直接扣的

养老保险的缴纳一般是没有发票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

1. 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2. 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 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二、私企在员工试用期期间怎样扣除保险

当然不合法。首先,该企业已经违反合同法,合同约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也违反劳动法、社保法。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9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就已建立。由此可见,试用期公司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劳动关系建立表述不一,这里所说的职工,实际就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用工之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就已建立。试用期公司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三、个体工商户交养老保险交了15年后企业又交了2年半后下岗,请问多大年龄可以退休?

一般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享受的标准必须交满15年养老保险和15年养老保险。

四、过节费,年终奖,合同,保险——懂法的进来看看

以下是法律规定,请予参考: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对单位处5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行为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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