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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房产三次流拍怎么办

时间:2024-02-08 07:07:54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法院房产三次流拍怎么办

法院三次拍卖流拍后,依法裁定给抵押权人,凭判决书即可强制过户。如果没有抵押,只有查封,那也可裁定给查封人,如果有多人查封,按次分配。请采纳。

二、房产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房产如何处置

根据最高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如流拍三次,申请人拒绝接受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拍卖物抵债,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如果申请人扔拒绝接受抵债的,法院将解除查封。

三、流拍三次的不动产能否再次评估拍卖

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05年审理后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款。案件申请执行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保全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第一次评估总价值为1283.8万元,后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案件拖至2010年后,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再次委托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对保全的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现能否重新再行评估拍卖发生分歧。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房屋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期限已过,且房价较拍卖流拍时有大幅提升,再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或抵债,有失公平,应当对保全的房屋重新进行评估拍卖;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拍卖的房屋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应按流拍时保留价将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行拍卖的次数限制问题。

再行拍卖,是指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另行确定拍卖日期,再次实施拍卖。在拍卖实践中,很难保证一次拍卖就能够成交,流拍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最高人民e69da5e6ba90e799bee5baa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拍卖的次数限制为三次,三次拍卖流拍后或者以物抵债,或者变卖,不能变卖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为什么本案应该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行评估拍卖呢?原因如下:

首先,从条文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将拍卖次数限定为三次,主要是基于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但是,其过于绝对化和一概化的文字表述方式,使得司法解释规定有“语义过窄”的缺陷。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行观点来看,在某些案件中,有时要摈弃法律中的词语,遵循理性和正义的需求,并为此目的而实现衡平。因此,需通过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

其次,从司法实际需求来看,由于流拍现象时有发生且时间跨度较大,标的物在大环境下可能处于升值状态,如果严格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有可能发生不公平之情形(本案即是如此)。司法拍卖的重要机能就是通过多方竞争,使拍卖品受到市场检验,实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三位一体。如果过于刚性地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与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最后,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曾指出:在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退给被执行人后,如果将来该项财产升值的,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将限制再行拍卖次数作为一个原则,也有例外,当流拍三次的不动产可能或已经升值的情况下,我们理应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实现拍卖品价值最大化,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中,流拍三次后的不动产在升值的情况下,还可再行评估拍卖。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四、法院拍卖房产流拍三次就不能拍卖了吗

首先可能是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要,则可能采取变卖处理,如果变卖还是没成功,可能会暂时退回给被执行人,但是不会解封。

五、第2次房子流拍了,法院过了一年半时间又来查封我的房子,进行第三次拍卖,请问这是属于第3拍还是重新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应该属于重新启动。建议和执行法官沟通,了解详情。

六、法院拍卖房产流拍三次后,变卖成功,手续怎么办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不过你可以保留该房屋,如果少你的钱没有评估房款多,你需要补差价,如果超出了,你可以把房子留下来,但是其余部分,还可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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