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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简化房产无偿赠与手续出台后,被赠与的房产以后出售时,会征收哪些税费

时间:2024-02-11 20:37:44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国务院简化房产无偿赠与手续出台后,被赠与的房产以后出售时,会征收哪些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在解读这一新规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我国财税政策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现在,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减轻办税成本

在这一减负新政策出台后,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用再提交公证材料,由此可以免掉该项业务的公证费用。那么,具体可省掉多少公证费呢?

记者4日从广州公证处网站查询看到,目前,广州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收费标准是:受益额200000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2%;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1%;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5%;1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1%。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按照这一收费标准,在办理一套受益额为2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时,个人要向公证处交费:20万×1.2%+30万×1%+150万×0.8%=17400元。

也就是说,从7月1日开始,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和原来比至少可以省去17400元的公证费用。

二、长辈赠与的房产能否当年出售? 还是有出售时间规定?

两年后可以出售,如果限售的话,出售税很高,房产是别人赠与的出售交2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无偿受赠的房产再次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

1、受赠者5年内再次转让房产的,交5.5%的营业税

,若计征时间超过五年,可免营业税。计征营业税的时间分两种情况:

(1)对于继承、遗嘱、离婚、赡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时间从赠与人取得房产时间起计算;

(2)对于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从受赠行为后新产证(交完契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受赠者再转让房产,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正常交易的卖房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四、赠与房再转让一定要交20%个人所得税吗

赠与后再次交易的个税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中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受赠人再次出售受赠房屋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五、将房屋赠予他人后又出售是否触犯刑法?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自将房屋过户给对方之日起,便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亦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处分的权利。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明知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为手段,骗取第三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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