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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产证抵押银行贷款后再用剩余价值办理持证私人抵押有何后果

时间:2024-02-13 04:37:50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请问房产证抵押银行贷款后再用剩余价值办理持证私人抵押有何后果

甲乙双方的协议能证明是关联交易,属于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但银行并不了解你们的骗贷,手续可能完全符合银行的要求,因此,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若乙方不还款银行有权实现抵押权。

乙方若违反了甲乙双方的借款协议,将该房屋做二次抵押,有损于甲方的利益,也就是说从登记形式上乙方作为产权人做二次抵押的行为并不违法,而第三人若不知晓你们的协议,也可以善意取得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以后乙方不还款,就该部分债权,第三人可以优先受偿该债权。

所以甲方要维护本人利益,凭借双方的协议追究乙方的责任。但因为整个行为就不合法,存在一定风险。

二、在银行贷款首付买房又在别家银行做二次抵押贷款,还不上有什么后果

房子很有可能被执行,被法院拍卖。

三、房产二次抵押的问题。

二次抵押不建议,风险很高

银行是第一受偿权,将来出了问题都是先还银行的,贷款本息,相关费用等等,之后才轮到你,而且如果真的发生问题了,诉讼,拍卖等等时间拖的很长

现在做二次抵押的一般都是一个银行,比如建行已经贷款20万了,今年想贷款50万元,可以继续找建行做,一般也只有建行做,其他银行不接,如果发生纠纷就会有谁先清偿的问题,如果都是本行就不会有这个问题

四、公司存在多次动产抵押有何影响?

1、从实际操作来看,动产抵押对银行或金融机构首要的要求是相当熟悉抵押品所在的行业,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但现实中,目前国内银行在操作上往往缺乏经验。

2、存货抵押的关键是有良好的仓储机构和监管措施,银行没有能力管理流动性很强的动产,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动产往往是存货、预期交割的货物等,目前国内只能委托给中介机构去管理存货、合同货物等,这既增加了银行的成本,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因为目前国内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信用都不高。并且,目前国内仓储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用往往不高,无法对已经抵押的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并监督其去向,甚至对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也往往无法甄别。

3、一物多抵和抵押物品不实是动产抵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担保公司本应在把控这一环节中扮演重要角色,但目前国内担保行业不够规范,很多担保公司本身的资信就存在问题。

4、价格的下跌的风险,作为动产抵押贷款两大标的物———钢铁、化工产品价格的下跌让国内各大银行对动产抵押贷款变得更为谨慎。

5、《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设立做了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运输工具以及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规定提高了信贷操作技术要求,如抵押权未登记或未及时登记,均会导致抵押权落空。

6、债务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的风险。由于动产无法转移占有,导致部分抵押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即使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银行仍无法查找下落,部分抵押物因保管不善而贬值,在这方面很多银行及金融机构都有着深刻的教训。

7、机器设备折旧变现的风险。由于机器设备存在着折旧,特别抵押人购买的并非全新的机器设备,抵押人一旦稳瞒使用年限的话,就将对机器设备的价值评估有着重大影响,另外,机器设备老化后,存在着不能变现的风险。

以上七条证明了动产抵押风险的存在。

五、买房屋二次抵押的房子有什么问题

风险特别大,钱,房两空!如果没有第三方正规中介品牌机构代办,在签字过户前,不向原房主支付任何款项!这样,你的风险最低!

六、房产证二次抵押贷款给个人有没有风险

这要看您承担的是 连带担保责任还是一般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的话,如果您朋友未能完成还款,银行有权利在房产和作为担保人的您之间任意选择由谁来承担担保责任,即既可以先要求您进行还款,也可以对房屋使用权益。

但是一般担保责任的话,就只能先执行您朋友的房子了,执行完毕后,才能对剩下不足的部分(这是最坏的情况)要求您执行。

第三个问题的答案:

只要您朋友拥有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并且评估价值大于总的抵押额的话,是可以抵押贷款的(各个行的抵押率及评估是不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

希望能帮到你。并成为您的满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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