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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国家规定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4-02-19 19:37:09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企业年金国家规定标准是多少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二、企业年金不超过二资总额的多少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另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企业个人缴纳的年金是否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明确规定:对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企业年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全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按照2004年2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该文件已经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五、企业年金支取条件?

根据著名管理专家谭小芳老师研究: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职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计划参加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领取企业年金待遇。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退休证明、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二是退休前身故。计划参加职工若在退休前不幸身故,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需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材料。三是出国(境)定居。计划参加职工若在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出国证明、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企业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的计划参加人,也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当满足领取条件后,计划参加职工可以提出领取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资料,由受托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受托人将指令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相应待遇支付操作。

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视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三种领取方式:一是一次性领取。计划参加职工将已归属个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领取完毕。一次性领取适用于方案规定正常退休后可以一次领取的情况,以及身故或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二是分期领取。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方案中确定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频率、领取期限或者每期领取数额。计划参加职工按方案确定的领取方式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直至该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为止。三是转换为商业年金,终身领取或定期领取。计划参加职工可以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换为管理人提供的终身年金、定期年金等多种商业年金产品,以满足自己不同的领取需求。

六、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保险与会计核算,也应当由《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规范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新准则)。企业年金准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无关,只是规定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列报的详细表格和一些会计处理。该准则针对的对象不是作为企业年金托管人的上市公司或相关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陆续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企业年金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且都是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年金采取设立基金托管的方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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