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企业

什么叫公司合营?

时间:2024-02-08 14:07:44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什么叫公司合营?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一、 合营企业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二)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三)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四)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五)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二、 联营企业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三)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三、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是什么?求大神帮助

1,合作经营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投资者,在签订的契约或合同,协议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国际经济合作形式的简称. 2,合作经营企业,也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由两国或两国以上合营者在一国境内根据东道国有关法律通过谈判签订契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所组成的合营企业,双方权,责,利均在契约中逐项明确规定. 3,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相比,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企业投资方式不同 (2)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不同 (3)利益分配和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4)法律依据和法人地位不同 (5)经营期限和清算方式方面也有所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是指中国合营者欤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便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而设立的企业。 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合营企业的特征: 1、 合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 合营企业的主体为中外合营双方 3、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合作合同为基础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才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上述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当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合作企业的特征 1、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 2、 合作企业可为法人型或非法人企业 3、 出资和回收的灵活性 4、 经营管理方式的多样性

四、什么叫中外合资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

五、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

--------------------------------------------------------------------------------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或投资、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项目或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合作经营的中方合作者可提供自然资源、土地、劳动服务、劳动力或现有的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技术、资金、主要设备、材料等。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合作企业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规定具体做法。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