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提取时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支用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注意;支用时还有其他分录,这个比较多,不一一列举,总的原则是形成资产的按照相关资产账务处理,形成费用的直接列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