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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不是强制性的?如果职工自己申请不交社会保险的话,那单位与职工是谁违反劳动法?

时间:2024-02-01 19:52:34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社会保险是不是强制性的?如果职工自己申请不交社会保险的话,那单位与职工是谁违反劳动法?

选择2可以,前提是公司要按照当地的基数和比例缴纳选择1企业违法企业职工(也就是和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的社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根据所在地区不同社保缴纳的规则也不同。但所谓的不同也只是在缴纳基数和比例上的差别。除此之外,目前农民工和城镇人员缴纳保险的险种也略有差别。总之强制性是一定的,差别只在于不同人员或不同地区的基数比例等等这些细则上。在我市(天津)有这样的案例:一个民营企业,50%以上员工不想上保险,于是跟企业签订私人协议,承诺自愿放弃保险,企业每月给员工若干现金作为保险补偿(类似于楼主的情况),双方签字盖章。后来该企业被人投诉,投诉理由是半数以上员工没有保险。相关部门来核查,企业拿出员工自愿放弃保险的协议,该协议经鉴定后被认作无效协议,企业照罚。因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企业必须为正式员工缴纳社保。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私人协议内容本身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私人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说通俗点,类似的放弃保险私人协议只能在心理上道德上对双方(尤其是劳动者)造成约束。一旦出现仲裁案件,这种协议如同废纸一张。 另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是主要责任,员工属于受益一方,所以员工本身不存在不缴纳社保违法之类说法如果你自己入职之前已经以个人名义缴纳过社保,那入职后应该就不能要求企业返还了。

关于劳动法和社保

1、社会保险包括五个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费主要有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员工个人不缴费,全部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2、基本养老保险建有员工个人帐户,企业和员工个人交纳的保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帐户,但是个虚帐,也就是说帐户上的数额没有对应的金额,仅仅用于退休时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参数,个人帐户数额越大退休时可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3、基本医疗保险,也是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但这个帐户就是实帐了,打入个人医保卡后,就可以用于日常门诊消费,大病、住院等可以另行报销。

4、其它三项保险由企业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只要发生工伤、生育、失业情况就可依据相应的《保险条例》,报效相关费用,三项条例有两项是地方政府规定的,不同地区规定不一样,只有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有统一规定,但条例中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还可制定实施细则,所以无法给你一一粘贴。

5、上述保险都是国家法定必须建立的,也就是说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所应建立的社保,不为员工建立都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6、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待遇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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