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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时间:2024-02-23 04:51:59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如何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您可以看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上面讲的很明白。

先去预先核准名称----然后去金融办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前置许可-----后面的办理就和普通公司一样了,办理完成后要去银行做准入备案。几乎每个地方都要送礼,盈利也不太大,不建议你做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发展不错,就像行业中的四联担保就是非融资性担保中比较大的,目前发展势头很好。

二、金融公司怎么和银行合作办理信用卡业务???

金融公司做不了信用卡业务,金融公司只能提供客源,介绍给银行让银行来做,你们就提个介绍费。但是你们还要作为担保人。

三、担保公司的业务有哪些途径?

找准公司定位(公司背景什么的)找准大的方向(公积金置业方向,还是企业融资方向),注册资本也决定了服务的对象(一亿最高单笔担保1千万,基本为面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如果有公积金或房产局背景 以住房贷款担保,和房产中介为切入点。

若为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打担保幌子放贷除外)可以开展以下: 1、三农贷款担保: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面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村个体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为“三农”建设服务。 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与担保公司当地各家银行签订协议,办理银行准入,前期基本靠银行推荐客户,但是对担保公司要求较高,一般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 3、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法院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前期开展需与当地法院搞好关系,此项业务据统计尚无代偿记录,发展前景很好。

四、关于银行与担保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问题

一般我国担保机构都是承担100%风险的,银行大都选择不承担风险,国外担保机构多数是与银行按比例共担风险。但是如果有一纸协议存在的话,是具备法律效率的,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担保行业的完善法律文本和行业规范,但合同法还是比较完善的,呵呵

五、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制订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各自建立产品研发、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

信托公司发现信托投资风险与理财协议约定的风险水平不适应时,应当向银行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银信合作过程中,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第二十八条 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 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买断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为该资产建立相应的档案,制订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可以要求银行、信托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作材料,核对双方账目,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请问各位高人是否有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有。

有些地方性银行或全国性银行的分支与担保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但是都是框架式的,不具有太多的实质内容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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