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担保公司是如何开展业务的?
你金融哪一块?
钱的话,就是一般的担保,主要是和银行合作,如果有人或公司需要贷款,银行觉得有风险需要担保公司的话,会让个人或企业找担保人,或担保公司,要么就是自己相熟的担保公司,帮忙进行担保
主要进行实地考查,看是不是可以进行担保,可以的话要一步步进行内部审批最后才是三方合同的签订!
二、供应链金融和银行 保理商如何协同
供应链金融为核心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银行提供贷款 保理商是中间关系来协调供应链金融机构 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 以及银行之间的关系
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三章 银信其他合作
第十五条 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信贷资产进行审计;
(三)信托公司应当自主选择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
(四)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五)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接受信托公司核查。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
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代理收付协议应明确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时,应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开户材料。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银行如何合作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获得融资融券业务存管资格的银行银证业务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扩大,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2.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量。
3.资金融通及转融通业务将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4.券商自有资金存款规模可能下降。
5.与资本市场挂钩的投资品种收益会进一步提高。
6.同业拆借市场格局出现变动。
二、银证合作面临新机会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通道的重大突破,特别是将传统的银行信贷职能赋予了证券公司,是监管模式上的重大创新,由此会带来诸多的银证合作机会。
1.信用资金存管合作。
2.优质客户合作。
3.资金融通合作。
4.客户授信与征信合作。
为应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一直在积极备战,在人力、系统、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随着业务的试点与扩大,新一轮优质客户资源的争夺、银证竞争格局面临再一次洗牌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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