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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有关银行职员违法的案例,最好有案情,案件处理结果,案例评析

时间:2024-02-17 04:37:44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急求有关银行职员违法的案例,最好有案情,案件处理结果,案例评析

(一)、基本案情

现年51岁的张某,是乐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储蓄所主任。2000年,乐平市一家橡胶厂负责人蒋某找到张某,想通过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信用社贷点款。张某表示同意,由她经手,蒋某以一张橡胶厂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贷到20万元现金,并约定月息为8.7‰。同年4月,蒋某再次以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为抵押,贷款5万元。然而,张某在蒋某未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只将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为抵押,其余汇票均还给了蒋某。

2000年12月底,张某见上级要来检查工作,想到蒋某仍未归还贷款,于是叫来下属工作人员从3名储户账户上,分别取走8万元、5万元和2万元,由张某亲手填写贷款回收计数单,悄悄为蒋某“还贷”。应付完检查,张某打电话给蒋某催其还款,蒋某才送来1万元,张某即时“存入”曾挪走2万元资金的储户账上。此后蒋某消失,再也没有归还贷款。

2008年6月,经乐平市信用社检查,发现张某违规行为,造成蒋某与信用社之间借贷关系消灭,最终导致1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遂移送至司法机关。

(二)、案件处理结果

经乐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被当地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三)、案例评析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声称“为应付上级内部检查”,乐平市信用社某储蓄所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他人账户资金取出,替逾期贷款的客户“还贷”15万余元。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今年有哪些机构被银监会处罚?

银监会27日公布,近日,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陈述申辩意见复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银监会统筹协调相关银监局依法查处了邮储银行甘肃武威文昌路支行违规票据案件,对涉及该案的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没2.95亿元。这是2018年以来银监会开出的第二张过亿罚单。

2016年12月末,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对武威文昌路支行核查中发现,吉林蛟河农商行购买该支行理财的资金被挪用,由此暴露出该支行原行长以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名义,违法违规套取票据资金的案件,涉案票据票面金额79亿元,非法套取挪用理财资金30亿元。

为坚决打击市场乱象,银监会对案发机构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罚款9050万元,禁止文昌路支行原行长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违规购买理财的机构吉林蛟河农商行罚没7744万元;对绍兴银行、南京银行镇江分行、厦门银行、河北银行、长城华西银行、湖南衡阳衡州农商行、河北定州农商行、广东南粤银行、邯郸银行、乾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等10家违规交易机构共计罚款12750万元,对33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银监会表示,此案暴露出一些机构内控管理缺失,合规意识淡薄,严重违规经营等问题。案发机构的印章、合同、账户、营业场所等管理混乱,大额异常交易监测失效,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银监会将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依法查处银行业大要案,坚持违法必究、纠查必严。

三、光大银行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它具体出了什么事?

光大银行涉嫌违规捆绑销售理财产品被银保监会批评通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表示,在银保监会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光大银行有代课理财的行为,而且还存在保险业务捆绑销售的现象,所以银保监会对其进行通报,并且要求其立刻进行整改。随后光大银行也发文表示,已经收到相关的整改意见,正在对相关业务进行整改。并且表示,未来一定会严格执行就监管单位的相关要求。从披露的信息来看,光大银行存在多个问题。首先对理财产品夸大宣传,并且没有做好风险控制,部分高龄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但也被推销各种高风险产品。部分银行员工还存在,代客销售的行为,这些都是违反相关的监管规定的。

最后就是捆绑销售的问题,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授信放贷过程中,与保险产品捆绑销售,既不符合规定,也对消费者不公平。其实从年初以来,银保监会据不断强调,金融机构和银行业要审慎监管,包括房贷,保险在内的多项业务,银保监会都加强了监管,这也符合近期强调的守住金融底线的思维,预计未来一段时间相关的监管可能会更加严格。

其实银行业尤其是保险,理财业务,由于发展时间不长,所以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很多银行的基层部门会用一些逃避监管的方式,来推销自己的理财产品,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一种侵害。

参考资料:

光大银行总行、武汉分行、苏州常熟支行违反质价相符原则收取财务顾问费,涉及6269.5万元。比如,2019年6月,武汉分行与某借款企业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财务顾问服务期限为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并收取697.5万元财务顾问费。

该行提供的服务成果《并购融资建议书》于2019年1月出具,早于《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时间,也早于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且部分内容从贷前调查报告中摘抄,设计的并购融资方案与借款人贷款申请方案基本雷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等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光大银行上述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等基本权利,我局已要求其进行整改。针对上述问题,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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