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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时间:2024-02-13 18:07:41  来源:http://www.gzrxw.net  作者:admin

一、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价钱纠纷问题,理赔问题,续保问题,退保问题,承保问题,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分析:1、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2、案例中说的核保没有完成,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认为体检结果没有出来,这份保险单就不生效?错了。保险单生效的日期其实应该按照双方签定的日期。而且关键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3、还有一句话我很有兴趣。就是“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证明这个业务员的水平不怎么样呵呵。

4、从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考虑一下。他们会认为这个赔偿也可以,不赔偿也可以。只是不赔偿可能会有一点麻烦。

而被保险人的保额很低,只有五万元,那不如就拿这个案例为自己做广告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收入呢。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这会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这可比什么TV的广告费少多了。所以一举两得。所以就出现了这个案例。

我写不了那么多,你具体再自己想一下吧。

二、保险案例,急。

更准确的赔付是甲保险公司赔偿1500万,乙保险公司赔偿2500万,在这个案例中,实际总价值是5000万,向甲乙保险公司投保达到8000万,即使全部损失,两家保险公司合起来理赔也不会超过5000万。

三、关于保险的案例分析..

拒赔是完全合理的.

因为保险原理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规定:投保人有义务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性.

尤其是在保险公司已经告知危险的情况下,投保人不理会相当于认同不需要保险公司赔付一样.

所以说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完全合理的.

四、急急急的保险学案例!!!关于车辆损失险的!!!

一、在这案子中,我觉得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二、 保险人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有以下三种:

1. 货币赔偿

2. 恢复原状

3. 换置

保险人在赔偿时,应掌握以下三个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根据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来确定,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该项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

(2)以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赔偿金额只能低于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上述三者中,以金额最低的为限。

三、车损险是与车辆的使用年限挂钩的,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车险车损方面有一个折旧系数,即每年下降0.9-1.2。在财产保险方面是存在一个折旧标准的,而且财产保险还有一个重要的注意点:以实际财产价值为准,高出的不做保障范围,低出的则按比例偿付,即“一损一报,实损实报,高超实报,低保比偿”。保险公司在公估后给出的报价是3万元,根据使用年限的折旧系数,也就是说,出损前的车辆实际价值是3万元,虽然张先生的保险金额是60万元,但按照法律条例,也只是赔偿3万元。

四、本案还涉及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程序问题。张先生应该在发生车祸之后,通知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派人员至现场定损、核价,而后经过保险公司的认可,才可送往定点的汽修公司进行对车辆修缮。

五、结论:车损交通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就车辆的理赔事项充分协商,以免发生争议。此外,张先生应按照正常的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程序来处理问题。最好跟保险公司约定做物价评估,按照物价局评定的损失为准。关键在于张先生在修理场所维修的车,如果属于老式奔驰的话,材料厂家早都已经不生产,所有保险公司的报价部门会给报拆车件或副厂件,张先生关键是争取保险公司给他的赔拆车件,因为拆车件毕竟不是副厂的,至于3万还是4万那是保险公司和指定修理厂的事,张先生在修理车过程中多关心轿车装的什么配件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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